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保障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防范职业病的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制度》(2022年4月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三条 各事业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制度或要求,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子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制度。
第四条 术语解释
(一)职业病:是指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得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参见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
(二)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安全管理中心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二)组织制定、修订及实施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三)指导、监督、检查公司所属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四)负责公司所属各单位职业病统计及上报。
第六条 事业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二)指导、监督所属子企业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三)负责所属子企业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的统计、上报;
(四)负责指导或牵头处置所属子企业职业病事件。
第七条 子企业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标准,以及上级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二)建立并实施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三)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
(四)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
(五)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管理;
(六)负责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体检;对职业禁忌者、疑似职业病人、职业病患者提出处理意见;
(七)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八)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为员工配备个体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健康培训;
(九)负责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信息的上报;
(十)负责职业病事件的应急处置;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预防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职业病危害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发生重大事项变化的,按照有关要求申报变更。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条 各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公司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具体按照公司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结合岗位和职业危害因素的特点,为相关人员配备和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结合岗位和所涉及的职业危害防护及应急措施内容,制定培训计划,保障从业人员具备岗位相关职业病和职业危害知识、防护及应急技能。
第十六条 相关方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由相关方所属管理部门或单位督促相关方参照本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作业场所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禁止组织从业人员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第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风险的分类分级,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21版)》执行,存在职业病危害但未纳入该《目录》风险分类的,可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确定风险类别。公司主要业务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分类见附件一(各单位可自行核对、补充)。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具体设置标准依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以及公司标识标牌标准手册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冲洗设施、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第二十一条 检维修时,各单位应确定维修现场的职业健康监护范围,设置防护标志,安排监护人负责现场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检查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和检查工作,确保设备处于正常状态,禁止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二十四条 发生职业病事件时,各单位应及时如实报告,并积极开展救援工作。
第六章 应急管理
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含职业病事件)应急救援应急管理体系,编制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含职业病)应急预案并遵照执行。
各单位按应急预案要求保证应急物资以及其它应急资源需求,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公司职业中毒应急处置能力。
各单位如果发生职业病事件,按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要求进行事故信息报告和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做好善后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单位及相关职业病危害防控情况加大检查频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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