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效管控环境污染风险、保护生态环境,依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三条 各事业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制度或要求,子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制度。
第四条 环境保护坚持手续合规、行为合法、排放达标的原则。
第五条 术语解释
(一)环境影响评价: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二)清洁生产: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三)自行监测: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四)工业固体废物: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五)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安全管理中心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标准,以及上级单位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二)组织制定、修订及实施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三)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四)负责公司所属各单位环境污染事件统计及上报。
第七条 事业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二)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事业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或要求并贯彻落实;
(三)指导、监督所属子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四)负责所属子企业环境污染事件的统计、上报;
(五)负责指导或牵头处置所属子企业环境污染事件。
第八条 子企业职责
(一)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二)负责组织、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公司要求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三)确保本单位建设项目按照“三同时”的要求执行;
(四)对本单位可能存在环境保护风险的作业过程、工艺流程、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的风险辩识及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负责落实环境监测工作,组织调查排污状况,摸清污染源,落实改进措施;
(六)确保本单位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且污染物达标排放;
(七)对生产过程中污染物/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环境监测,做好数据记录;
(八)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环境保护技术;
(九)及时、如实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十)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通用管理要求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退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一)项目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项目公司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三)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公司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四)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项目公司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 公司各级投资管理部门和运营管理部门,应将环境尽职调查作为运营尽调内容之一并将尽调结果报相关部门审核,纳入公司投资决策程序。环境尽调内容应包括环境保护手续合规性、主要环境污染风险、历史环境污染事件及处罚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况、目前排污达标情况及项目环境现状、周边环境影响等。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存在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排放工业废气及有毒有害气体、产生固体废弃物、排放工业噪声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属地相关要求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污。
第十三条 子企业应当对严重污染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禁止选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设备设施,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十四条 污染治理设备设施的采购应从合格企业和供应商中,优先采购本质安全程度高的设备设施,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子企业应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工作,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建筑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第十七条 子企业应当优先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等。
第十八条 子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环境污染风险,组织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九条 如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应按照《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及时、如实报送相关信息,实施应急处置,做好善后处理。
第四章 环境监测
第二十条 子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环境监测,做好与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环境监测项目与频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子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子企业应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应查清所有污染源,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监测指标,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完成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及相关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自行监测应按照规定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监测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气(采样)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监测平台应便于开展监测活动,应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自行监测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内容可以在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中体现。
第二十五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六条 子企业应编写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年度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及变更原因;
(二)单位及各主要生产设施(至少涵盖废气主要污染源相关生产设施)全年运行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指标全年监测次数、超标情况、浓度分布情况;
(三)按要求开展的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监测结果;
(四)自行监测开展的其他情况说明;
(五)排污单位实现达标排放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环境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将环境保护纳入安全绩效考核。
(一)公司安全管理中心将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安全检查内容,与安全检查同步开展;
(二)各事业部对所属单位开展相应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三)各子企业至少每年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接受各级单位对其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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